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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路工程监理的实质和监理队伍的素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工程资源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2/14 14:46:41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张,甚至会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影响进度和质量。

  另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的优化设计,可以为业主节省费用;合理的变更设计,可以使业主的有限资金得到更好的利用。通过以上“质量、进度、费用”三者之间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公路工程监理的实质。公路工程是一个整体,公路工程监理是围绕合同管理进行的质量、进度、费用的有效控制。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实践的运用中,日益显示出其优越性。

  但是,我省公路工程施工虽然已推行社会监理制已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由于许多客观和主观的原因,使实际实行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并非是国家倡导的社会监理制,而是一种混合型的监理模式。接下来就这一模式的存在根源以及利弊进行一些分析。

  混合型监理模式的利弊分析

  3.1 混合型监理模式在计划经济向社会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在推行社会监理制的初期阶段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首先,当前社会监理单位的实力、监理人员的素质、合同、法律意识、组织协调能力、控制工程行为的水平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承包人对其接受程度、信任程度还不十分高。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混合型的监理模式,建设方在一定程度上介入管理或部分地进行监理,给社会监理以必要的适当的支持,可部分弥补社会监理本身的不足,若操作得当,将有利于树立监理人员的权威。其次,虽然总监办公室,总监代表处由建设方组建,只要给予他们相对的独立性,与社会监理单位组建的驻地监理办公室在职能与分工上明确,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整体,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也比较容易与建设方沟通。

  3.2 但这种监理模式具有明显的弊端

  3.2.1 与现行法规不符。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 1.0.5条规定“: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局)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等有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就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监理业务”。而业主设立的总监(或其代表)并不属于哪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监理单位。

  3.2.2 职责不清,效率低下。这种模式的监理机构是由两个性质不同的单位组建的,一方是建设方,另一方是社会监理单位,他们在业务上又是从属关系或交叉关系,一旦有失,往往互相推诿,难以分清责任,也就无法追究责任。再者层次增多,手续增多,造成办事效率低下。

  3.2.3 不利于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目前很多的总监办的工作人员,是建设方临时从各部门抽调组建的,有的甚至是第一次接触监理工作,由他们来领导社会监理单位派出的机构,不能够充分发挥社会监理单位的作用,同时将社会监理单位人员降低为一般施工监督员,无法在合同管理上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整个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也将受到影响。同时工程监理是一个严密的体系,三大控制是一有机整体,相辅相承,只委托质量监理,实际上是很难控制的。

  3.2.4 不利于将社会监理

  进一步推向市场。社会监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智力密集型的社会化、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国内外实践证明,在建设领域,实行独立、公证的工程建设监理制是搞好工程建设的客观需要和有效途径。而混合模式不利于建立一个真正由建设方、承包方、监理方三元主体的管理体制和以合同为纽带,以建设法规为准则,以三大控制为目标的社会化、专业化、科学化、开放型管理工程的新格局。

  可见,当前出现的混合型监理模式利小弊大,应当尽快加以改变,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这就对监理队伍的素质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他们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有:①具备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际经验;②具备掌握合同法规的能力;③具备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冷静果断、公正无私的品质。

  但是目前我国的监理队伍中个别监理人员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对施工图纸不熟悉,对一些工程项目的施工程序不甚了解;②对合同管理了解得不够全面;③工作责任心不强。因此,要做好监理工作,就要求监理人员具有多方面的能力。

  综上所述,公路工程监理在保证工程量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但是,近几年监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理队伍力量与实际工程需要不相适应;监理人员素质与监理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现场监理质量与建设工程要求不相适应;另外监理工作还存在权力不到位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理队伍建设,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尤其发挥好造价工程师的作用,充实和发展监理队伍;加大对监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加大对监理行为的监管力度,促进严格执行服务合同;推行监理招

  参考文献:

  [1《]实用公路工程监理指南》.作者:李文儒.人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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